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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播电商与商业诋毁

直播间贬损竞品:是口嗨,还是商业诋毁?

直播间拉踩竞品并非当然违法,但也绝非“口嗨”即可免责。若主播或商家传播关于竞品的虚假、误导性信息,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,可能构成商业诋毁;不存在竞争关系时,也可能涉及企业名誉权侵权。

返回文章列表 作者:何麒律师 2026年8月

本文基于何麒律师团队实务经验及公开法律资料整理,仅供一般性参考,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。

判断的重点不在于话术是否尖锐,而在于:是否能够指向特定企业、事实是否真实完整、表达是否具有误导性、发布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,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竞争属性。

直播间常见的高风险表达

“他家成分不行,我们的才是真材实料”“别买那个牌子,听说有质量问题”“那个包装一看就是贴牌货”,都是直播中常见的比较性表达。为突出己方产品而作合理、可验证的比较,并不当然违法;但将未经核实的传闻包装成事实,或以片面事实导向产品不合格、企业失信等结论,则可能越过法律边界。

可能涉及的三类法律责任

1. 企业名誉权侵权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;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企业遭受侮辱、诽谤,其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的,可以依法主张人格权保护。

以舆论监督、新闻报道等为名并不当然免责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:捏造、歪曲事实;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;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的,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。

2. 商业诋毁

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经营者不得编造、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。

因此,若直播账号由竞品经营者运营、控制,或与其存在推广、佣金、代运营等商业关联,且通过失实或误导性信息贬损竞争对手,通常应重点评估商业诋毁风险。实践中还需结合双方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关系、账号控制与受益情况、信息内容和传播效果综合判断。

3. 其他不正当竞争风险

直播带货中的贬损性比较,可能同时影响市场竞争秩序。不能仅因未直接说出竞品全称,就认定不存在风险:品牌简称、包装、标识、上下文、历史内容及评论区互动等能够使公众识别出对象的,仍可能形成明确指向。

如何判断直播拉踩是否可能构成商业诋毁?

是否存在可识别的指向对象

不点名不等于不指向。若普通消费者能够结合直播画面、产品特征、品牌简称或前后语境识别被评价企业,指向性可能成立。

信息是否虚假或具有误导性

这是最核心的判断环节。可以陈述经核实的客观事实,但不得截取“事实片段”拼接出失实结论。例如,某批次包装存在瑕疵,并不能当然推导为“该品牌产品质量有问题”;曾发生过召回,也不等同于产品目前仍不合格。

发布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

需要注意的是,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、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规定,适用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责任判断。商业带货或推广性测评能否适用该规则,须结合内容目的和具体情形个案判断,不能仅以“测评”或“监督”标签当然免责。无论是否适用该规则,带货主播、专业测评账号或实际销售同类产品的账号,都应审慎核验事实来源、检测依据和表达边界。

是否具有竞争和商业传播属性

对普通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分享,应与经营者借直播销售、引流而贬损竞品区分。谁控制账号、谁制作脚本、谁实际发布、谁扩大传播、谁从中获益,往往是判断责任主体和竞争属性的重要事实。

传播范围与实际影响如何

在线人数、累计观看量、回放与切片传播、互动评论、转发数据,以及客户退单、合作受阻等后果,都与侵权影响、救济方式和损害范围有关。传播量并非唯一标准,但应及时留存。

品牌被直播间拉踩后的应对流程

第一步:立即、完整地固定电子证据

优先保存完整直播录屏、账号主页、商品链接、原始链接、发布时间、具体话术、评论区及最高在线人数、累计观看量、回放或录播链接。截屏容易遗漏上下文,必要时可采用公证、可信时间戳或其他能够证明电子数据形成、存储和提取过程可靠性的方式保全。

第二步:核实事实并识别责任主体

对涉案话术逐项核验:哪些属于事实陈述、哪些属于意见表达、哪些可能失实或误导;同时厘清账号实名主体、实际出镜人、内容制作方、店铺经营者、品牌方及推广合作方之间的关系。

第三步:按风险分层选择措施

任何路径都应坚持“先保全、后处置”。内容一旦下架,若未留存完整证据,后续证明难度会显著增加。

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时,应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;平台是否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措施,仍取决于通知材料和具体服务情形,不能将投诉等同于当然下架。

名誉权路径与商业诋毁路径,如何选择?

判断维度企业名誉权路径商业诋毁路径
关系要求不以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重点审查经营者身份、竞争和经营关联
核心审查指向性、失实或侮辱性贬损、社会评价降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、商誉受损、竞争秩序关联
常见发布者消费者、博主、媒体、同行等竞品经营者、关联主播、推广方、代运营主体等
常见救济删除、更正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救济;符合条件时可评估行政投诉

具体案件中,两种路径并非绝对排斥。应围绕现有证据、责任主体、商业目标和救济需求作出选择,而非仅以“主播”或“竞品”标签定性。

常见问题

主播没有点名品牌,也会构成侵权吗?

可能会。只要结合直播内容和上下文,相关公众能够识别被评价对象,未直接点名并不当然排除指向性。

说的内容有部分真实,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吗?

不一定。对真实事实的评价应保持必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。将局部、过时或无关事实拼接为“产品不合格”“企业违法”等结论,仍可能具有误导性。

“随口说的”“只是个人观点”可以免责吗?

不能当然免责。意见表达受保护,但应建立在基本事实基础上,不得以意见之名传播虚假事实或进行侮辱性贬损。面对公众的带货和测评表达,发布者更应审慎核实。

法律依据

结语

直播间拉踩不是单纯的“能不能说”,而是“说什么、依据是什么、如何表达、由谁传播、造成何种影响”的综合法律问题。法律保护基于事实的正常评价与公平竞争,但不保护以比较为名捏造、歪曲或误导性贬损竞争对手的行为。品牌方应当把愤怒转化为证据和策略;主播、商家也应认识到,每一次面向公众的比较性表达都应经得起事实核验。

如果企业遭遇直播间拉踩,最优先的问题通常不是“要不要立刻反击”,而是“关键电子证据是否已经完整保全”。

需要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判断?

可以先整理链接、截图、传播数据、合同及损失材料,再联系何麒律师评估处理路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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